余工园〔2009〕28号
浙江余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
余姚市人民政府朗霞街道办事处
关于印发《二00九年度工业商贸经济发展先进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有关职能办、各行政村(居)、企事业单位:
《二○○九年度工业商贸经济发展先进奖励办法》已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○○九年七月二十日
二○○九年度工业商贸经济发展先进奖励办法
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、持续发展和率先发展的要求,着力推进“创业创新”发展战略,深化拓市场,保增长,促调整的工作举措,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,加快转变发展方式,实现园区(街道)经济又好又快发展。现就鼓励推进工业商贸经济发展设立下列奖励:
一、综合先进奖
(一)在当年销售达到亿元(含)以上规模企业中开展“五强”企业考核评选。综合评定发展速度、工业增加值、效益和创新等方面的绩效,确定5家优秀工业企业,每家奖励5万元。
(二)在当年销售亿元以下规模企业中开展“十优”企业考核评选。在年销售3000万元(含)以上的企业中评选出5家优秀工业企业,每家奖励4万元,在年销售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中评选出5家优秀工业企业,每家奖励3万元。
(三)“五强”和“十优”企业考核评选标准见附件。
二、单项先进奖
(一)科技创新示范企业
年度内按新产品开发数、专利授权数、工程技术中心(研发机构)认定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、产学研合作、信息化应用等六个类别进行单项评选,评定6家示范企业(同一企业单项不重复评选),每家奖励3万元。
(二)品牌创建示范企业
对年度内根据各级品牌认定、技术标准制订、商标注册情况,综合评选3家示范企业,每家奖励3万元。
(三)亩均效益示范企业
对符合《余姚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》中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的生产企业,当年亩均销售收入、工业增加值、利税额等综合指标(土地面积以地税征收土地使用税面积为准),前3名的企业,分别奖励3万元,2万元,1万元。首次享受后的企业,以后年度按5%的比例环比递增进行评选。
(四)快速成长示范企业
对年度内销售增幅达到规上企业平均销售增幅以上,并根据其财政贡献大小,前3名的企业,每家奖励1万元。获综合先进奖的不重复奖励。
(五)技术改造示范企业
凡符合《余姚市制造业投资目录》中鼓励和允许类行业的项目,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(核准、备案)的重大技改项目,年度内实现技改财务发生数1000万元(含)以上的企业,总额前3名的企业,分别奖励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。
(六)节能降耗示范企业
年度内万元产值综合能源消耗量同比下降总量和降低率综合前3名的企业,分别奖励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。
(七)外贸提升示范企业
年度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(海关数)的生产性企业,其总额和增幅综合评定前3名的企业,分别奖励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(同一企业进出口奖励按高一档计奖)。
(八)项目推进示范企业
凡符合《余姚市制造业投资目录》中鼓励和允许类行业的项目,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(核准、备案)的重大投资项目,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,建设期限不超过二年的,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程、投资规模、产出效益进行综合评选,评定2家企业进行奖励,每家奖励1万元。对当年新批当年见效的项目,根据财政贡献情况,评选1家企业,奖励1万元。
(九)生产安全示范企业对年度内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、职业安全体系认证等生产安全管理规范,出色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,综合评选3家示范企业,每家奖励1万元。
(十)商贸发展示范企业
对符合商贸发展规划的专业市场、物流基地、大型超市、连锁店、宾馆、餐饮等利税纳入园区(街道)统计的三产项目,按实际投资规模和营业额进行综合评选,评定3家示范企业,对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,奖励3万元,其他企业奖励1万元。首次获得奖励后,以后年度按10%的比例环比递增进行评选奖励。
(十一)市场拓展示范企业
对组织参加国内外重大经贸活动的,在境内外设立办事处、销售网点,且产品销售势头良好的企业,评选5家市场拓展示范企业,每家奖励1万元。
(十二)和谐示范企业
对达到合格和谐企业以上的,综合评选3家示范企业,每家奖励1万元。
三、发展环境奖
1、举办与园区(街道)重点市场相关联的专业性、特色性会展节庆活动,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、影响力,取得明显成效的,奖励5-10万元。
2、对新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、物流等现代服务业、先进制造业、服务外包等企业,外商投资资金首期到位的,奖励1万元。
3、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验收的,每家奖励1万元,属节能降耗示范企业的不重复奖励。
4、继续推进园区(街道)内市属职能部门深化优质服务,对服务意识强、办事效率高、企业反响好的3-5家优质服务单位,每家奖励6千元。
5、对开展以商引商的优质项目到园区落户的,且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、部门,根据情况给予奖励。
四、附则说明
(一)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企业的进行通报表彰。
(二)对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、工业污染、劳资纠纷、质量事故和专利侵权行为的企业取消评选资格。
(三)本意见自二○○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,原园区(街道)相关政策自行中止。
(四)本意见由工贸办、招商办负责解释。
全文下载:关于印发《二00九年度工业商贸经济发展先进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附件下载:“五强”和“十优”企业评选考核标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