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企业经营者:
自开始执行《劳动合同法》以来,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街道社保中心,陆续对本街道的所有企业分四个片区进行了专业培训,今天就目前结合企业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实施情况,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了《温馨提示》。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,去年下半年,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。在这种情况下,大多数企业还是能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,做到依法经营、规范用工,劳资关系日趋和谐。但是,就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,仍有部份企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风险估计不足,没有很好地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,主要表现在:一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;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(包括加班加点工资);三是未为劳动者参加各类社会保险,导致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,且潜在风险不断增大,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患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各企业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包括企业用工的试用期,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,将由企业按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。
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保障企业合法用工,要求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《劳动合同法》,并与每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。
一、在职职工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,必须立即补签劳动合同。该员工在2008年前已在企业的,可自2008年1月份开始补签;2008年后在企业的,按实际公司录用日开始补签。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,原则上不再使用,解除实际劳动关系。无法立刻解除实际劳动关系的,必须由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。
二、新招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,并在劳动合同中按规定确定试用期,如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,企业不要录用。
三、劳动合同尽量采用省或宁波市推行的规定范本。
四、在用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,不再签订劳动合同,不在《劳动合同法》涉及的范围。但企业如要继续使用的,应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书。
五、各企业,特别是小企业,应逐步完善并制订合法的企业管理制度,制订员工手册,形成书面资料,并告知所有在职劳动者。
六、企业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为在职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。
七、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,应形成职工代表会组织,以利企业通过职工代表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。
目前劳动合同签订问题的争议已处于高峰期,企业务必高度重视,特别是小规模企业及建筑单位应尽快落实,再不能存在侥幸心理,视法而不顾,到时付出的代价将是惨痛的。
朗霞街道社保中心
2009年7月20日